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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4.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5.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